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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无线电及电信终端设备指令1995/5/EC更新为无线电设备指令2014/53/EU

为适应欧盟新立法框架(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NLF),2014年5月22日,欧盟官方期刊(L 153/62)公布了新版本的无线电设备指令2014/53/EU,用以替换原有的无线电及电信终端设备指令1995/5/EC。

执行时间:

  • 新指令将于2016年6月13日起执行。各成员国必须在2016年6月12日前完成立法程序。
  • 2016年6月13日前已符合旧指令的无线电设备,在2017年6月13日前仍可以在市场上销售。即过渡期为1年。

产品范围

新指令覆盖工作频率在3000 GHz以下的所有无线电设备。包括短距离通讯设备,宽频带设备和移动通讯设备等。例如:27.145 MHz无线遥控玩具,433.92 MHz 无线遥控器,2.4 GHz 蓝牙烤箱,2.4 GHz/5 GHz WIFI空调和手机。

新指令要求:

新指令旨在确保更为简便的市场准入以及对消费者健康和安全,以及家禽和财产更高水平的保护。为防止有害干扰,无线电设备应具有足够的电磁兼容水平并能有效使用无线电频谱和支持无线电频谱的有效利用。

  • RED适用于无线电通讯和/或无线电测定目的而有意发射和/或接收无线电波的无线电设备。
  • RED不包含电信终端设备(TTE)。
  • RED不包含仅用于研究和开发的专业定制评估套件。
  • RED覆盖仅用于声音接收和电视广播服务的无线电设备(例如,FM收音机和电视机)。(旧R&TTE指令不包含这类接收设备,其需要符合EMC指令要求。)
  • 新指令要求无线电设备使用统一的充电器。
  • 更改无线电设备的定义。
  • 新增“无线电测定”和“授权代表”等定义。
  • R&TTE指令对工作在9 kHz以下的无线电设备无认证要求。RED要求其符合基本要求,即需要进行认证测试。
  • 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无线电设备和软件组合信息应体现在用户手册中。
  • 2018年6月12日起,无线电设备投放市场前,制造商应针对低水平符合基本要求的无线电设备在中心系统进行设备类型注册登记。
  • 不要求二类设备标贴设备等级识别符(警告号 )。但是在设备受限使用或需许可使用时,应在设备包装上显示受限的成员国或成员国地理区域信息。
    RED不要求对使用非协调频率的设备(二类设备)进行公告。
  • 新增经营者责任要求。(例如,符合性标志、标签和产品可追溯性。)
  • 无线电设备至少能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
  • 需要在用户手册中注明无线电工作频段和最大射频发射功率。
  • 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和地址必须出现在设备上,而当设备尺寸或设备性质不允许时可出现在包装或用户手册上。
  • “欧盟形式检查证书”替代旧的“公告机构意见书”。
  • 符合“全面质量保证-模式H”评估后,制造商才能在CE标识后面加上公告机构的识别号码。(例如,CE 0359 Intertek United Kingdom NB、CE 0413 Intertek Sweden NB和CE 0797 Intertek US NB。)
  • 需要提供唯一公告机构申请书面声明。
  • 允许CE标志高度低于5毫米,条件是仍然清晰可见。
  • 不要求在用户手册中出现CE标志。
  • 成员国将采取所有适当的措施限制或禁止正式不符合要求的无线电设备在市场上销售或确保其从市场撤销或召回。正式的不符合性包括:
    a)  CE标志的标贴方法不符合法规765/2008第30章或指令第20章要求;
    b)  没有标贴CE标志;
    c)  执行附录IV(模块 H)符合评估程序,而违反指令第20章公告机构识别号标贴方法或没有进行标贴;
    d)  没有起草欧盟符合性声明;
    e)  起草的欧盟符合性声明不正确;
    f)  技术文档提供不了或不完整;
    g)  第10章第6条或第7条或第12章第3条信息缺少,伪造或残缺(这些信息包括产品型号、批号或系列号,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和地址信息。)
    h)  用户手册没有提供第10章第8、9和10条规定的设备用途、受限信息和符合性声明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无线电发射频率、发射功率、受限国家和DoC等。)
    i)  没有履行第15章经营者识别要求。(应向监督部门说明(识别出)哪个经营者提供设备,哪个经营者接受设备。应保存相关技术文档10年。)
    j)  不符合第5章要求。(即2018年6月12日后,没有对相关无线电设备进行注册登记。)
  • 允许起草简单的欧盟符合性声明。完整的符合性信息应能通过提供的网址在网站上找到。

特别留意:

  • 制造商单独承担符合性评定的义务;
  • 当制造商没有使用或部分使用协调标准或无适用的协调标准时,无线电设备应通过以下程序符合指令基本要求:
    a) 欧盟形式检查(需要NB机构介入,不需要工厂审核)
    b) 全面质量保证(需要NB机构介入,需要工厂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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